数字经济产业扶持项目
一、支持项目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数字经济产业(软件、互联网)领域实施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包括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1.信息安全:重点支持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领域。
2.区块链:重点支持区块链底层平台建设,以及在金融、政务、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3.大数据: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联邦学习、隐私计算等领域。
4.云计算: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1.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申报单位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业共性技术及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产业发展支撑环境为目标,开展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认证测试等服务,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
2.高端会展: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好、专业特色鲜明的国内外知名会展、高端论坛等活动。
二、申报条件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成立满1年以上,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二)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四)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受基础申报条件限制。
专项申报条件: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
2.申报项目须为2020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具体条件为:(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2)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
4.申报项目须至少达到其中一项条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平台类:
1.申报项目须为2020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2.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高端会展类:
1.申报项目须为2020年1月1日后开始举办,并于申报之日前举办完成,项目总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申报单位须是会展或论坛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3.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现场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200人,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4.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100家,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三、支持金额及资助方式
1.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平台类: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
高端会展类: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展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展或论坛,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
四、申请材料
基础材料:
(一)提供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报告或总结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以上材料如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深圳信用网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专项申报材料: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2.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填补国内市场空白、可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市场垄断;功能或性能在现有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技术领先优势、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运行安全可靠;产品实现商业化应用、具备规模化推广价值。
3.其他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情况;
4.申报项目总投入及主要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设备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等);
5.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6.涉及信息安全运营服务类的项目,说明在公安部门进行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已备案的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数字经济产业服务体系项目:
公共服务平台类:
1.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有国家、省市有关平台项目批复文件,请提供)、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2.平台为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名单、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平台拥有的基础设施、服务设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证明材料(设备购买凭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
4.平台按国家、省市法律规章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的,提供已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5.平台以实施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检测、认证和展览、展示等为主要内容和形态的,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举办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
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
以专业化测试、适配、认证软硬件设施建设、数据库建设为主要形态的,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功能介绍等材料。
高端会展类:
1.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展或论坛,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费用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会展或论坛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2.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展或论坛,提供会展或论坛场租合同复印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会展或论坛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3.会展活动场地面积、会展企业数、会展人数证明材料复印件,会展嘉宾名单和会展宣传报道媒体名单及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