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资助
一、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1、申报条件
(一)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10人。
二、深圳市科创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1、申请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
(二)近2年获得授权或者登记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三)申请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应当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的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不少于3人);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工程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2、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按照依托单位上两年度研发经费之和扣除同期财政补助部分后的50%进行核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市工程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指标,对已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重点评价其研发创新成果、研发条件保障与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经济技术效益等情况。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成绩,确定市工程技术中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单个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评估结果“良好”的,给予单个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三、深圳市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 1、申请条件
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2、资助标准
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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